申請類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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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交檔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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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團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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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關係證明檔(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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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婚、離婚或事實婚關係證明等檔(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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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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當父或母任一方並非本澳居民時,需遞交非澳門居民一方同意該子女跟隨另一方居澳之書面聲明,並敘述有關原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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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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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子女之在澳就讀證明 (倘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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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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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聲明書必須經許可權機關鑒證聲明人的簽名,否則聲明人須在接收居留申請之當局人員面前簽署該聲明書,並出示其身份證明文件正本作核對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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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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該成年子女之婚姻狀況證明檔;
【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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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,但已婚情況則無需遞交夫妻雙方共同聲稱仍維持婚姻關係之聲明書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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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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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已婚,尚需提交其配偶及子女(倘有)的證件影印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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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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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書面聲明其家庭成員之狀況(如:子女數目、其年齡、所持證件類別、居住地、婚姻狀況及是否澳門居民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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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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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澳子女的出生證明(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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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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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的婚姻關係證明檔(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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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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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父或母屬離婚或鰥寡情況,則尚需分別遞交其婚姻證明或配偶之死亡證明(詳見《居留許可申請所需證明檔之接納標準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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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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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本表D 3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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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. 來澳從事專業職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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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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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澳工作證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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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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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害關係人之學歷或具專業技能之證明檔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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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. 曾與澳門的連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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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在澳門工作、就讀或生活的證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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