内地人可以通过以下渠道成为澳门居民:
申请类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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需交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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家庭团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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婚姻关系证明档(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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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婚、离婚或事实婚关系证明等档(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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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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当父或母任一方并非本澳居民时,需递交非澳门居民一方同意该子女跟随另一方居澳之书面声明,并叙述有关原因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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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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未成年子女之在澳就读证明 (倘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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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注意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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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声明书必须经权限机关鉴证声明人的签名,否则声明人须在接收居留申请之当局人员面前签署该声明书,并出示其身份证明文件正本作核对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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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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该成年子女之婚姻状况证明档;
【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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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,但已婚情况则无需递交夫妻双方共同声称仍维持婚姻关系之声明书。】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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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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若已婚,尚需提交其配偶及子女(倘有)的证件影印本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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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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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书面声明其家庭成员之状况(如:子女数目、其年龄、所持证件类别、居住地、婚姻状况及是否澳门居民等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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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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居澳子女的出生证明(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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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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父母的婚姻关系证明档(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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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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如父或母属离婚或鳏寡情况,则尚需分别递交其婚姻证明或配偶之死亡证明(详见《居留许可申请所需证明档之接纳标准》)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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4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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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本表D 3.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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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. 来澳从事专业职务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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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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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澳工作证明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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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.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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利害关系人之学历或具专业技能之证明档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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III. 曾与澳门的连系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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曾在澳门工作、就读或生活的证明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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